社科联

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哈理工大学社科联。

第二条  哈理工大学社科联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组织本会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本会作为学校党委和学院行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3.组织开展和指导全校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4.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咨询服务及教育培训等工作。

5.组织申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6.发展、壮大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

7.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8.鼓励和支持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为学校领导决策服务。

9.认真完成黑龙江省社科联和学校党政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入会

凡社会科学方面的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在我校的会员,凡在本校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无特别声明,均为本会会员。校级社会科学学会(术)组织,如无特别声明,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2.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的权益;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优秀的科研成果可获得通过本会向上一级社科联申报优秀科研成果;

6.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活动,可获得本会的必要帮助;

7.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从事科研和参加学术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律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可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5.讨论和通过其他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社科联委员会是哈尔滨理工大学社科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校党委批准后产生,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社科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织本会工作机构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经委员会批准,允许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学校社科联主席由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和社会科学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科技处负责社会科学工作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学院有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原则上由部分校领导、文科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若干科研机构负责人、社会科学学术骨干担任。学校社科联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候选人均由党委批准后,民主选举产生。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学校行政拨款、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团体和个人捐赠。经费收入、预算、决算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理工大学社科联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哈尔滨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