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国磊发布时间:2023-06-07浏览次数:171

黑教联〔2014〕2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黑龙江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黑教联(2012)71)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黑教联(2013)41号)的总体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高校要依据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和培育工作,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协同创新;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切实落实各方面政策支持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729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为做好黑龙江省高等学校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黑教联(2012)71)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黑教联(.2013)41号)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省级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资格;对通过认定确定为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且符合其他条件的高校,才能具备申报培育“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资格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溢,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2011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会议答辩和领导小组审定三个环节

第八条 形式审查。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1.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认定条件

2.协同创新中心应有充实的研究任务和充足的研究经费,在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探索建立了新机制、新模式,围绕协同创新重大任务需求主持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地方、行业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在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应不低于1000万元(文化传承类不低于300万元)

3.申报科学前沿类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必须有明确研究任务和总体目标,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可行性,牵头学校在培育阶段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4.申报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重点研究方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必须有明确研究任务和总体目标,具备解决重大问题可行性,牵头学校在培育阶段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5.申报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黑龙江省行业产业重点发展规划,是黑龙江省经济发展中比重和影响较大的行业产业;必须有重大协同任务需求和研究目标,学校、行业产业在培育阶段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6.申报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规划,是地方经济发展中比重和影响较大的产业;必须有区域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任务协同需求和研究目标,牵头学校、地方政府、骨干企业在培育阶段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

7.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必须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的任务分工和相应的制度建设等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会议答辩。按照不同协同创新中心类型,对通过形式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集中答辩审议。认定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主持评审工作,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专家组形成咨询意见,择优认定建议名单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式审查、会议答辩、咨询意见和专家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认定的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

第十二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研究路径清晰,任务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

(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

(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

第十三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培育基地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2011计划”申报条件,依托国家级重点学科,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重大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

(二)符合国家“2011计划”总体精神和“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的原则

(三)通过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首批除外)且在同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中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四)牵头申报学校必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择优遴选。

第五章  专家遴选

第十四条 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

(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

(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

(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

(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五条 遴选专家。从参与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工作的专家中聘请

第十六条 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其中A类、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为主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十七条 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

第十八条 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