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黑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的宗旨是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遴选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科研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尽快成长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托举工程是由黑龙江省科协组织实施的人才联系服务项目。托举工程人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选拔,每年选拔一批,每批人数不超过20名,托举培养周期为2年。
第二章 人选条件
第四条 托举工程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具有优良学风;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二)年龄在32周岁(含)以下(按推荐年度1月1日实足年龄计算)的全职在黑龙江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人选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以上学位,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有承担或参加国家及行业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或是推荐单位拟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五条 重点支持领域: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生物技术、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沿科技研发。
第六条 应确定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专家作为培养导师,承担对被托举人选的指导、扶持责任。
第七条 已入选其他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人选不能入选托举工程项目,博士后相关资助计划除外。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托举工程候选人由推荐单位推荐产生,推荐单位为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全省范围内的各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同一人选不可同时通过两个或以上渠道推荐。
第九条 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成长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单位托举条件以及培养导师科研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被托举人建议人选。
第十条 省科协对被托举人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将取消人选入选资格。
第四章 托举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确定后,其所在单位即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对被托举人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制定培养计划,推动项目实施,配合开展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并接受省科协对托举工程的监督和指导。
(二)主动参与被托举人的培养,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奖项推荐、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工作中,为被托举人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培养导师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被托举人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对被托举人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二)在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拓展科技视野、提升实践创新能力、遵守学术道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
(三)利用自身学术资源,为被托举人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提升学术能力,扩大学术影响。
第十四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为: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落实发展规划任务,在承担科研项目、论文发表、专利研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成长提升。
(三)配合省科协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积极完成省科协根据托举工程需要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在项目期内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黑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 省科协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并按时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拨付。
(二)将被托举人纳入联系专家人才范围,推荐其加入相关学术组织,邀请被托举人参加省科协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创造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机会,拓宽成长空间。
(三)对被托举人进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负责对托举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省科协签署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科协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在项目实施一个年度后须向省科协报送托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须向省科协提交结项报告,主要包括2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如被托举人出现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托举工程项目,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省科协将取消被托举人资格,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省科协按照每位被托举人5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鼓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使用执行省级财政经费相关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不得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被托举人发起或召开的学术会议、学术沙龙等费用。
(二)被托举人开展科学试验、科学研究和科技调研等产生的材料费、印刷费等费用。
(三)被托举人所持有科技成果中试、转化等费用。
(四)被托举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和论文集等出版费用。
(五)被托举人参加国内外科研团队组织的科研攻关、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等开支。
(六)被托举人参加由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发起或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由国内外高校、全国学会、企业等在优势学科、优势技术领域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类似活动的差旅费等开支。
(七)其他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水平和能力提升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对外投资。
(二)罚款、还贷。
(三)捐款、赞助。
(四)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五)与托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