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设立重点学术活动项目,旨在充分发挥科协学术交流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学科发展、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促进哈尔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均有资格独立申报或联合申报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经市科协批准立项,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额度按照每项活动的规模影响、层次水平和质量效果确定。其中,对与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并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重点学术项目,市科协将联合相关市级学会或基层科协共同开展。
第三条 重点资助学术活动项目类型:
1.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的专题学术研讨和决策咨询活动。
2. 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前沿性的高水平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术活动。
3. 在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学术活动。
4. 影响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关系行业、产业和学科发展的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条 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的立项程序:
1.每年度市科协发文通知,全年申报并分批立项。
2.申报单位须按照要求填报《哈尔滨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申报表》,附上有关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3.市科协学会学术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并进行初审。
4.由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进行终审立项并公布立项结果。
第五条 凡确定为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的,市科协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影响、层次水平和质量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1.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协报告项目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协将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3.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完成之日起20天内将项目总结、项目实施方案、会议通知、项目报道、项目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科协验收备案,否则视为放弃资助。
4.已获批准支持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实施的,应提前1周向市科协提出书面报告,获准后可继续执行获得资助。无任何原因而未实施的项目,将被取消资助,并从次年起取消两年申报资格。
5.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一律取消资助拨款及次年起三年申报资格,并在市科协系统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为鼓励做好重点学术活动项目,市科协根据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将其作为年终市科协系统考核评比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因重点学术项目完成的好,被评为市科协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时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