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者:刘洋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5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管理决策,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加强科技监督问责,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类、平台类与普惠类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前期设立、中期执行与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竞争类具体包括: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平台类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专项;普惠类具体包括:企业研发后补助、科技创新券等。其他科技活动评价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评价。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价需求以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二)协同高效。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应与其下设的专项、项目验收及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价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注重实效。依据科技计划设立目标,以目标与结果为导向,重点评价目标实现与整体实施效果,突出其在支撑龙江高质量发展、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科学前沿发展、培养科技人才、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四条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在项目验收与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根据计划特点及管理需求,一般每年选取2-3类科技计划进行重点评价,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以其下设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基础,开展该科技计划的综合分析评价,其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目标定位。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省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二)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效率及公开透明性,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科技资源配置与使用、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资源平台开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处室及直属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三)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第七条 竞争类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内容
  (一)省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应重点考察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研制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资源统筹协调和产学研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二)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重点考察项目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计划对突破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规模化应用、行业推广、幅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完成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支撑作用。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价重点考察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黑龙江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满足黑龙江省需求的战略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四)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察与战略新兴产业及省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相符性,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对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转化、省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规模形成与扩大以及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
  (五)其他当年所列竞争类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围绕实施背景、工作目标重点,重点考察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指南设定的合理性与竞争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以及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 平台类专项绩效评价重点考察平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省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人才专项绩效评价应重点考察专项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
  第九条 普惠类专项绩效评价重点考察政策的实施效果,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引导科技投入增加强度,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
  第十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度预算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采用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开展。经济效益评价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对比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开展。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价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制订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明确绩效评价需求与目的,提出实施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类别、项目清单。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和任务、组织方式、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价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评估机构或专家评价组,经审定通过后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价协议,明确评价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制定评价方案。方案应明确评价目的和任务、对象、时间、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成果形式、条件等。
  (二)采集和处理评价信息。围绕评价内容收集所需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验证、统计等处理。评价信息收集和处理应全面、相关、可信、高效。
  (三)专家评价。重点围绕自评报告及评价信息进行分析,专家依据评价指标,结合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计划的绩效进行全面考评。
  (四)综合评价。围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和关键议题开展综合分析评价,对科技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评价活动完成1个月内,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将评价报告等信息汇交到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省科技厅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总结组织实施经验,分析目标差距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做出优化科技计划布局与动态调整等决定。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该计划支出预算编制挂钩。计划年度评价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或维持预算;等级为“B”的,可适当调减或维持预算;等级为“C”“D”的,调减预算或取消,列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与重点监督工作计划。
  (二)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与监督检查频次挂钩。计划年度评价等级为“A”或“B”的,不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评价等级为“C”或“D”的,加强科技计划组织主体的监督力度与检查频次。
  (三)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与实施问责挂钩。对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计划年度及整体评价等级为“C”或“D”的,省科技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有关专项(专项、基金等)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资料等必需的资料信息条件,保障评价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评价协议中要求评估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价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报省科技厅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需按照评价方案,制定工作规范程序,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报告审查机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价任务,确保评价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价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评价前评估机构、评价人员和咨询专家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评价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省科技厅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履行评价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评价协议约定和评价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价任务、回收评价工作经费、取消承担科技计划绩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