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科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09浏览次数:298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范围。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及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程序报批。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5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超标准提取和重复提取。

11、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鉴定费每项1200元,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扣除,自选项目鉴定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支付,鉴定专家劳务费每人每项200元,鉴定协办单位劳务费,每项2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四条 出版补助费。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结项后,结余经费可用于专著类的成果出版补助。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