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刘洋发布时间:2021-10-12浏览次数:516

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重点支持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试验推广及国际合作等公共科技活动,为加快建设科教强省,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支持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以对俄罗斯等国家为主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技术需求联合开展攻关;
  (三)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在我省应用转化的,支持其进行后续研究及技术中试;
  (四)支持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应与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工作统筹安排。申报计划项目单位必须履行R&D经费统计填报义务,同时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不得低于申报资金额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上年度相比R&D增长额度、增长率等指标靠前的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实行以公开竞争性、揭榜挂帅为主,定向委托等方式为辅进行科学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进行组织。
  (一)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或省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的;
  (二)厅市科技合作共商协议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示范;
  (四)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成果在我省应用转化的;
  (五)根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横向课题经费和研发投入增长率等指标,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给予的一定比例经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纳入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加强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统筹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管理。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订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审核年度预算,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对报送的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决定采取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专业机构委托管理模式等,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指南谋划、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采取专业机构委托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按规定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二)完善省重点研发计划流程,优化任务布局等;
  (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负责中期检查或年度抽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五)项目验收后的后续服务,包括项目资料归档,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地)科技局等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签署项目执行合同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省科技厅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内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等编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指南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等意见,形成年度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要满足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化应用等界定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鼓励跨地区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
  第五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八条  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业务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能力、学术诚信状况,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业务审查主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的指南符合程度等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形式审查、业务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可增加一轮会评或行业综合复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确定年度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对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省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对已设立的相关项目研发任务进行调整。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于一个顺延年结束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按照相关项目变更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时,项目合同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按照相关项目终止工作规程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课题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逾期未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未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需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科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专家执行回避制度。验收工作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按照预算书执行,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没有严格执行预算书约定或严重违反其他资金使用规定,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组织设定重点研发计划总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任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双监控”,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调整、终止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采取“红黄黑”名单制,对科研履约情况考核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对存在特别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黄名单”。
  第四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发〔2016〕1号)、《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