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1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下放省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和省级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不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在合理确定间接成本的前提下,按照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人社厅负责)

  (三)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改进科研项目出国经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省级科研项目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出国计划和科研项目预算,并在项目任务书中说明。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限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外办、省财政厅负责)

  尚在项目执行期,2016年12月31日以后验收(结题)的省级科研项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执行预算科目调剂、间接费用提取和绩效支出安排等有关规定。

  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公务卡结算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发生的支出等,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四、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厅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对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教学、科研用品,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哈尔滨海关负责)

  五、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改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三)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省属高校利用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解省属本科高校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省财政厅、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坚持放管结合,建立规范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对赋予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项目资金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责任倒查机制,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2017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制定出台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要制定出台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公务卡结算、科研仪器采购等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绩效评估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以后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优化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精简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八、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科技资金安排、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社科类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地)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